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
分公司的法律性质定性为非法人,但是可以从事民事活动。
司法实践,经常会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8条和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0条第5项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分公司不能参加诉讼,只能由公司参加诉讼,享受权利承担义。
在公司治理,由于工作和业的需要,经常会在注册地外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法律性质定性为非法人,但是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公司法第1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事诉讼法第48条最高人民法第40条第5项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公司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公司法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当然,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是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
另外,是否可以不起诉分公司而直接起诉总公司呢?关于该点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能起诉分公司;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起诉分公司也可以起诉总公司。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同时法律没有禁止总公司作为被告。因此,我们认为可以直接起诉总公司。